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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

工作报告 |

时间: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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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让大家了解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学生考试工作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专业方向课和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应当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指由我院组织的在籍本科生参加的各类考核管理工作。考试工作包括确定考试方式、命题、试卷印制及管理、考场安排、考试时间安排、考试组织、监考、考场巡视与督察、评卷、成绩登记和认定、试卷分析、评卷复查、答卷抽查与分析等环节。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五条 凡本院在籍的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读的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考试工作在学院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 学院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学院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领导组织全院的考试工作;巡视检查考场纪律,监督师生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审查、批准或撤消学院考试工作的有关章程。

  第八条 教务处要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考试前要召开下列会议,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要求:

  (一)教务处要研究落实抓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课教师、辅导员、导师和监考教师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试卷分析等;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及培养计划进行安排,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考试日程,原则上每日上午、下午、晚上安排三个时段各120分钟。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不少于10分钟,准备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

  (三)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考场安排

  (一)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按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考场由考务组在考试前20分钟公布。

  (二)课程考试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经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监考

  (一)监考工作是教学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个教师有义务参加监考工作。

  (二)所有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40人以下的考场,应当2人监考,40人以上的考场,视具体人数适当增加监考教师。

  (三)监考安排应当落实到人。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员安排,并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

  (四)教务处和学院及有关教学单位的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场情况。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成绩、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单位应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一)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卷面清晰,内容及图表准确,文字通顺,标点及符号无误,每题分数明确等,特别应避免考题错误和试题内容不完整的现象。要把卷面质量作为衡量教学水平及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指标,试卷应当由教研室主任审阅并签字。

  (二)作好试卷保密工作。试卷印刷、分封、运输、存放要有专人负责,履行签字手续。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更换试卷,同时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阅后的试卷应交课程所在单位教务员登记后统一由课程所在单位封存,存期为学生毕业后两年。

  (四)教务处、有关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及试卷分析进行检查或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评卷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辩、阶段性考试、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无标准答案考试等。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均要制定保证考试质量的考试方案,考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复习与命题

  (一)考试前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全面复习,并安排一定时间辅导答疑,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勾画重点和透露试题;

  (二)凡必修课和两个以上教学班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教研室主任审定;

  (三)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四)各门课程应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试题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A、B卷严格禁止题目重复),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用计算机打印或碳素墨水工整书写,在考试前10天送交教务处。

  (五)鼓励在部分课程中实施教考评分离或题库组题。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或选修课的成绩可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课程考核的成绩应根据课终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平时考核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程实验、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课堂笔记及平时测验等。

  考试课的总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一般为20%或30%)。

  考查课的平时考核成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大,每学期考试周前完成考核。

  严格禁止抄袭作业。任课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将该次作业按零分计或令其重做;对屡教不改经常抄袭他人作业的,平时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优秀率(85分以上)一般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一般控制在15%以内。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由各监考教师收齐、清点后,送到开课单位办公室,由教务员或教学秘书收存。各教学单位或教研室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采取流水作业方式统一阅卷;

  第十七条 教师阅卷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科学。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阅卷结束后试卷交开课单位保存。

  第十八条 经申请批准缓考者,在申请参加了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取得成绩后,评定该门课程总成绩;凡认定为旷考者,该门课程的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凡认定为违纪、作弊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凡考试不及格或因旷考、违纪、作弊等以零分记的课程,其申请重修和成绩记载按《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3~5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做好试卷分析,6日内由任课教师在网上录入成绩。确认成绩录入无误提交后,由任课教师打印该门课程成绩,成绩单签名后作为原始成绩一式二份送交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存档。学生成绩单由学生处配合教务处寄给学生家长。

  第二十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查)结束一周后,可通过校园网或到教务处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因未查询成绩而引起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向老师查阅成绩,若对成绩有疑异可向教务处提出核查试卷,查卷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持学生证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查卷。核查试卷应在有关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的主持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二十二条 经申请核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应当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填写成绩更正申报表,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学院审批,由教务处修正录入。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负责。各教学单位要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学生提分和加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是受学院和主考单位委派,在考场中组织和实施考试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该考场考试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见证人。监考人员要有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考试规则和监考业务、既爱护考生又敢于维护考试纪律。监考人员要对国家、学校和学生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提前20分钟到考务组报到、领取试卷和考试需要的物品,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检查考场是否符合考试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主考报告)。监考人员应当在考试前5分钟,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检查学生隔位就座及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把考试时间和监考人员姓名写在黑板上。应当众将试题拆封,准时发卷。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交谈,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入场后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令其退出考场。认真核对考试证、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当即查实以替考论处。

  第二十八条 考试开始后,提醒考生检查试卷的页数,填好专业、班级、姓名、学号,要在装订线右侧答卷,注意某些考试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要集中精力关注考场的秩序和纪律。不要过多、过长时间地检查某一考生的答题情况,以免干扰其答卷。监考人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的提问,应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试题如有更正,应板书并告知全体考生。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当场清点考卷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场。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并及时向主考、巡考报告有关情况。监考人员要按统一要求将试卷密封装订。

  第三十一条 凡不属于考试周组织的考试,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院要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三条 考生要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在指定位置就座;将考试证(考试证开裂或破损将视为无证)放在桌面,无考试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三十四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试题及答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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