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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精讲:个人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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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考点知识精讲
第一节 概述
一、个人征信系统的含义和内容
(一)个人征信系统的含义
个人信用征信,也就是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机构经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约定,对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其客户了解相关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提供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的制订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我国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并已投入使用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该基础数据库先是依法采集和保存全国银行信贷信用信息,其中主要包括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款、抵押、担保数据及身份验证信息。然后在此基础上,将信息采集的范围逐步扩大到保险、证券、工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直接使用者包括商业银行、数据主体本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但其影响力已波及税务、教育、电信等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以及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的程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二)个人征信系统的内容
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特殊交易、特别记录、客户本人声明等各类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的职务、职称、年收入都有详细记录,同时每一种信息都标明了获取时间。
2.个人信用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交易信息分为信用汇总信息和信用明细信息。信用汇总信息包括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信用卡汇总信息、准贷记卡汇总信息、贷记卡汇总信息、贷款汇总信息、为他人贷款担保汇总信息等信息;信用明细信息包括信用卡明细信息、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贷款明细信息、为他人贷款担保明细信息等信息。
3.特殊信息。主要是破产记录、与个人经济生活相关的法院判决等信息、信用报告查询信息,包括哪些机构因何原因于何时进行过查询。随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它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
二、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功能
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分为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
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随着该系统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对个人重要经济活动的影响和规范,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文明社会建设。
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帮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扩大信贷范围,促进经济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个人征信系统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随着数据采集和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逐步扩大,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将会逐步提高和完善。
三、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意义
1.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使得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中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必需的步骤,从制度上规避了信贷风险。
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简化了银行收集、审核信用卡及个人贷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的繁杂劳动,节约了发放信用卡及贷款的成本,同时简化了申请人的各种申办手续,有利于银行大力拓展业务,从机制上保障银行防范风险的手段。
2.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助于商业银行准确判断个人信贷客户的还款能力。
通过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对个人信用活动的记录和收集,同时还可以了解到每一个贷款客户在各个银行的历史贷款经营活动状况,帮助银行准确评价一个人的用款、还款能力,以便于在发放信用卡或个人贷款时能够作出正确的决策。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消除了商业银行的“信贷盲区”,多头贷款的现象得到了遏制。对个人信用还款能力的判断更趋客观,使得同意或拒绝贷款申请的依据大大增加,降低了银行贷款的经营成本,提高了银行的工作效率。
3.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有助于识别和跟踪风险、激励借款人按时偿还债务,支持金融业发展。
信用信息有助于放款机构更好地评估和监测风险,增加信贷总量,通过建立按期还款的信用记录,征信制度可以有效地扩大向边缘借款人的贷款范围。
4.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本身的利益,提高透明度。
信用的真正危险,不在于它的使用,而在于它的滥用。然而,伴随着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和完善,一些法律被制定用来保护消费者,使其能够正确理解信用活动并免受信用提供者不公正行为的侵害。
5.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风险预警分析。
该系统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阶段动态地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变化趋势,及时采取催收手段
或增加信贷产品和服务。在资产保全阶段,该系统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查找借款人的有效资产,了解该人在其他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重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定资产保全措施。
6.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保障。
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使得信用贷款的覆盖面扩大,可在限度上扩展客户资源,同时通过银行对客户资信的评定,使得信用等级高的客户能获得额度的贷款。宏观来说,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助于实现信用监管,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
四、个人征信立法状况
(一)一般征信法规
目前,最重要的征信法规当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该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
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
(二)个人隐私保护
为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法规,采取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的情况下,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在进人该系统时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对每一笔信用报告的查询操作,并加以记录。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及应用
一、个人征信系统信息来源
我国的个人标准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汇人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第一个渠道:当客户通过银行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业务的时候,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就会通过银行自动报送给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个渠道:个人标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与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建设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进行系统对接,可以采集诸如居民身份信息、个人手机费、社保金等非银行系统信用记录情况。
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到上述信息后,按照数据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即将属于同一个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该人的信用档案、并在金融机构查询时生成信用报告。个人征信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只是进行客观展示,不做任何修改。因此,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有赖于数据提供者数据的准确性。
二、个人征信系统录入流程
(一)数据录入
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各机构录入人员按照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在录入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
录入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购房信息等。录入人员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系统可自动生成征信数据的机构则无须人工录入。
(二)数据报送和整理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服务中心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当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H内给予答复。
商业银行如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将立即进行更正。
(三)数据获取
个人征信系统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端口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三、个人征信查询系统
(一)个人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查询主体
目前主要有三方面可以进行查询:
一是商业银行。在审核信贷及担保业务申请时,在取得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可以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另外,商业银行在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也可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
二是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机构可按规定的程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三是个人。个人获得自己的信用报告之后,可以根据其意愿提供给其他机构,或通过书面申请授权给机构、个人查询的权利。现在,个人征信系统由政府出资建设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中心提供的一种服务,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成本费用,目前暂不收费。查询可以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中心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二)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内容
1.个人基本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是指能反映个人身份、便于识别、联系个人的信息。该部分指标的主要提供机构和部门都是公安厅,是个人最重要的基础信息。该部分共包括名称、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户口信息、住址信息、通讯信息、婚姻状况、配偶情况、学历信息、证件信息等信息情况。
(2)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涵盖了被查询者的工作单位名称、邮政编码、居住状况等信息情况。
(3)个人职业信息。个人职业信息反映的是个人的就业情况、工作经历、职业、单位所属行业、职称、年收入等信息。该信息提供了除身份信息外可了解和识别个人信息的另一条渠道,能反映个人的工作稳定程度、从业情况、职业、相关的工作能力及资格以及一定的社会地位,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个人的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
2.信用交易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信用活动形成的交易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交易信息分为信用汇总信息和信用明细信息。其中涵盖了信用卡与贷款的明细、特殊交易、个人结算账户信息、查询记录等情况。.
(1)信用卡信息。信用卡信息包括卡类型、担保方式、币种、开户日期、信用额度、共享授信额度、负债额、透支余额、本月应还款金额、本月实际还款金额、最近一次实际还款日期、当前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总额、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月还款状态记录。
(2)贷款信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种类、担保方式、比重、账户状态、还款频率、还款月数、贷款发放日期、贷款到期日期、贷款合同金额、每月还款状态记录等项目。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
个人征信系统除了主要收录个人的信贷信息外,还将收录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信息、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缴纳电信等公共事业费用信息、个人学历信息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对公众利益有影响的特殊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信息。
(三)个人征信安全管理
1.授权查询。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2.限定用途。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除了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或贷后管理、发放信用卡时才能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
3.信息安全。个人的信息是通过保密专线从商业银行传送到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为干预,由计算机自动处理。整个系统采用了国内最先进的计算机防病毒和防黑客攻击的安全系统,个人信息如同银行存款一样安全。
4.查询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个人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
5.违规处罚。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密码管理。商业银行各级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并登记密码变更登记簿。各查询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他人使用或将密码告知他人。
四、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模式
(一)个人征信系统的网络流程管理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人),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从而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人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个人征信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单位一一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完成。
(二)个人征信系统的授权管理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3第3号)规定,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办理审核个人贷款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和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等业务时,才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商业银行应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而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此时,如果有申请查询,则须核实申请人身份。同时,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原因等,该数据库都有记录。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并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五、异议处理
(一)个人征信异议的概念及种类
1.异议及异议处理的概念
异议就是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但个人没有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影响了信息的更新;二是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人错误或信息更新不及时,使个人信用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有误;三是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四是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由此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为被盗用者(被冒用者)所知;五是个人忘记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如已办信用卡、贷款),因而误以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错。
异议处理是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2.异议的种类
目前,在异议处理工作中常常遇到的异议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是认为某一笔贷款或信用卡本人根本就没申请过;
第二类是认为贷款或信用卡的逾期记录与实际不符;
第三类是身份、居住、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四类是对担保信息有异议。
(二)异议处理方法
1.个人处理办法
个人信用报告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申请,个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个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代理人须提供委托人(个人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个人客户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向与其发生信贷融资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2.银行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人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做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个人声明。征信服务中心将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人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
(三)不同类型异议的处理
1.个人基本信息存在异议的处理。如果个人对信用报告中涉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异议,个人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如经过核查证实个人信用报告展示的某些信息有错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督促报送数据的商业银行等机构及时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如果对个人信用报告中其他基本信息有异议,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个人到与个人有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更新、更正个人的信息,商业银行会在下一次报送数据时报送个人更新、更正过的信息,相应地,个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基本信息也会得到更新或更正。
2.对个人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信息有异议的处理。如果个人认为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或住房公积金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和更改信息,也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3.对个人电信缴费信息有异议的处理。如果个人对个人电信缴费信息有异议,可以持个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电信缴费收据直接到电信公司核实情况和更改信息,也可以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异议处理。如果由于社保信息或公积金信息失真,影响了个人办理贷款或信用卡业务,可请当地社保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4.对个人结算账户信息有异议的处理。如果个人对个人结算账户信息有异议,可以持个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金融机构核实情况和更改信息,也可以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异议处理。
5.个人信用报告漏记了个人的信用交易信息的处理。如果个人信用报告漏记了个人的信用交易信息,个人可以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异议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要求商业银行等机构将遗漏的信用交易信息补上。在提交异议申请时,需提供有关交易的详细情况。
6.信息滞后导致异议的处理。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库是每月更新一次信息,因此,最新的信用信息一般要间隔一个月以后才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出来。
7.对异议处理仍有异议的处理。如果个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然有异议,个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处理:
第一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在个人信用报告上发表个人声明。个人声明是当事人对异议处理结果的看法和认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保证个人声明是由本人发布的,不对个人声明内容本身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
第三步,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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