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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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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辽宁医药职业学院,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章程,全文如下:

  序言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的前身是辽宁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创建于1984年。1998年被确定为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试点院校,2000年并入原辽宁中医学院(现辽宁中医药大学),开展医药高等职业教育,2010年从辽宁中医药大学剥离,成立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经辽宁政府批准,更名为辽宁医药职业学院。

  学院坚持“育素质、强技能、重合作、争一流”的办学理念,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文化荣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战略,秉承“修德笃学、尚能济世”的校训,发扬“求真务实、自强创新、仁爱奉献、合作争先”的学院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努力创建省内示范、行业知名、国内特色的医药类高职强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院的进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辽宁医药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Liaon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Medicine。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2号。学院设有两个校区,新校区位于辽宁省沈本新城。

  第三条 学院是经辽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辽宁省教育厅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第七条 学院主要实施以高职专科层次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短期培训,积极拓展中外合作交流和合作办学。

  第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设有护理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康复技术类、健康管理类等高职专业。

  第九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具有较高思想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较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创业能力的医药卫生行业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依法完善和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㈡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㈤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㈥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风教风学风。

  ㈦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㈧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朽体系建设。

  ㈨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㈩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医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学院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朽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㈡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㈢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㈣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㈤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㈥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㈦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㈧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㈨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㈩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的内设管理机构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采取联合设置的方式,设置为处、室(馆、中心);教学机构的设置,按专业大类设置系(部),按专业或公共课程设置教研室。学院可依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变更或撤销系(部)。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其章程组建,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不同专业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每届任期3年。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按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规程,开展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㈡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㈢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㈣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㈤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㈠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㈡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㈢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㈣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推荐)聘任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院教代会)是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产生和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共青团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共青团的组织体系为学院团委、系(部)分团委和团支部。各分团委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院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领导本单位团支部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学院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八条 系(部)按照学院章程、规章制度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㈠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㈡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㈢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校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对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和评估。

  ㈣负责本单位招生计划的制定及就业工作。

  ㈤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院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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