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华中科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由原华中理工大学[1]、同济医科大学[2]、武汉城市建设学院[3]于2000年合并组建而成。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办学自主权,促进科学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 简称“华科大”;英文名称为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HUST”。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的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探索科学与人文前沿问题、满足国家重大需求、造福人类为己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五条 学校秉承“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弘扬“敢于竞争、善于转化”的传统,坚持“育人为本、创新是魂、责任以行”的价值观。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坚持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融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规自主招收国内外学生。
第八条 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二章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对党委负责。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权由党委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党委会和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五)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委和常委会决定的各类事项。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主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会议各项议题具有最终决策权。
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行使对学术活动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保障教授治学。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经基层学术组织民主推荐、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产生。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应占多数,在任校长不担任委员。委员会任期五年,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凡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未通过审议的,不能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校学术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授权其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规划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定学术道德重要事项以及专业技术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标准;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奖项、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指导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并就教学科研资源配置、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合作办学等提出咨询意见;
(五)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保障民主办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基层单位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其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经其讨论、咨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可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坚持学校发展的重大决定或涉及面广的重要举措出台和调整,充分听取党外代表人士意见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章 教学科研组织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学科设置办法和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学校自主设置院(系)或学术研究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五条 院(系)作为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是各学科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和主要办学资源的支配单位,在学校领导下,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设置内部教学、研究单位和各类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规定,遴选和管理本单位各类人员;
(四)考评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负责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负责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研究拟订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准;
(七)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就学生奖惩提出意见;
(八)组织本单位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六条 每个院(系)设院长(主任)1人,党总支(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1人,副职若干,任期4年;各院(系)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七条 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负责人,对院(系)的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总支(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工作,支持院长(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系)党政干部由学校组织部门通过民主推荐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经充分沟通酝酿后,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院(系)一般采用党政联席会下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制。党政联席会是院(系)领导集体研究和审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由院长(系主任)、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系主任)、党总支(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组成。会议由院长(系主任)或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本单位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措施及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单位年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三)审定本单位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报告和收入分配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机构的设置、调整;
(五)决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拟进人员计划及人选;
(六)决定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七)本单位各种较大额度经费开支的审批工作;
(八)党政联席会成员认为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其他工作和问题。
第三十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在职教师民主选举产生,是院(系)办学中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审议、评定、决策机构。各院(系)自主制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规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为院(系)发展改革和学科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对重要学术政策的制定进行表决,确定本单位学术标准,评价拟进人员学术水平和在职人员学术贡献,对院长(系主任)提出的学术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凡应经院(系)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未审议通过的,一般不能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
第三十二条 院(系)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学校教代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为开展重大科学研究、交叉学科研究以及人才培养工作,学校可独立设置直属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的遴选、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参照院(系)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确定其职责和干部配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和发展改革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在校领导分管下,职能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工作。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校长任命。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学术和信息服务,后勤保障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后勤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同济医学院为学校统筹、协调、管理医学教育的机构,以学术管理和服务保障为主要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为学校医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提供支撑,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十九条 产业集团公司是以学校为出资人的国有独资资产经营公司,承担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为学校提供资金支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任期内,不能很好履行职责或出现严重失误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学校依法依纪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熟悉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相应工作、学习、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则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在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提高业务能力;
(三)接受考核与监督;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学校规则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的基础建设。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教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参加学校组织的进修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公平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资源许可的范围内,按一定程序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三)获得学业、品行的公正评价,通过个人表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
(七)知悉学校发展改革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八)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遵守校纪校规,养成积极健康的学习与生活方式;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财政拨款,是指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拓展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济责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紧密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定期向校长呈报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医学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中接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学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
(五)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八)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平公正招收优秀学生,招聘优秀教师;
(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一流的教学服务;
(四)开展高水平的学术活动;
(五)多渠道筹措办学资源;
(六)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实行校务公开;
(八)提高学校综合声誉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依托优势和特色学科,构建科技创新链,推动学研产合作,促进政府科学决策;积极争取政府和业界资源,优化人才培养环境,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五十九条 大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主动推进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充分开发和利用国际优质教育和学术资源,积极参与国际有关规则及标准制定,加快学校国际化合作平台和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作为学校的非行政常设机构,与社会各界建立和发展稳定、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争取多种形式社会资源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对学校发展战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在华中科技大学及其前身学习、任职、任教过的人员以及学校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等。
第六十二条 依法设立华中科技大学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作为独立法人,其宗旨为: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共同为祖国的富强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予以表彰。
第六十三条 依法设立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助;资助学生,奖励教师,服务学校建设。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徽志内含中英文校名、英文简称、学校所在地及校训,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五条 学校门户网站:www.hust.edu.cn。
第六十六条 校庆纪念日为10月8日。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公布施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基于本章程来制定、说明和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1]前身为1952年国家筹办、1953年10月开学的华中工学院,1988年1月更名为华中理工大学,2000年2月原科技部科技干部管理学院并入华中理工大学。
[2]前身为1907年德国埃里希·宝隆创办的德文医学堂,1952年由上海迁至武汉,1955年更名为武汉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同济医科大学。
[3]前身为1952年12月创建的中南建筑工程学校,1960年更名为武汉城市建设学院,1971年与北京建筑工业学院合并,1981年另址重建。